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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 · 共 0 条 · 新近更新不代表政策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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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权威政策与参考

官方资料 · 非中智博诚原创

仅返回已核对原文标题的来源;效力及具体适用范围请结合原文核实。

综合辅助说明

以下为资料导航与辅助分析,不代表已核实政策对具体事项的适用结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原文节选:“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仿古城(镇、村、街)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2]《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原文节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2号文”)相关要求,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可用于核对相关政策原文;有效状态尚未核实。

上述材料的有效状态、实施日期、地区、主体及业务条件尚需核实,不能仅凭这些检索结果判断具体事项是否合规。

核对原文:[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 [2] 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 [3]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